代理的基本理論
(一)代理權概述:代理權產生的根據(jù):(1)法律的規(guī)定;(2)人民法院或其他組織的指定;(3)被代理人的授權。
(二)代理權的濫用:代理權濫用的情況有:(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代理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行為,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代理與委托
(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活動;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從事的事務不同。代理人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受托人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涉及的當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代理與代表
(1)獨立性不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代表人與法人是一個民事主體。
(2)歸屬機制上的不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
3.代理與行紀
所謂行紀,是指經紀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yè)活動的行為。
(1)行紀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屬于行紀人,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3)行紀必為有償行為,而代理則包括無償代理和有償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概述
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的后果
1.本人追認
無權代理經本人追認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后果。
追認權屬于形成權。
2.相對人的保護
(1)催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2)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
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合同法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二)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1.代理人沒有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善意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三)表見代理的效果
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后果。
文章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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