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網(wǎng)校排名 > 中華會計網(wǎng)校>2011年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概念: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guī)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fā)生)作為決定該民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除根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
下列行為不得附條件:
(1)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
例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
例如:結婚行為。
2.條件的特征
(1)條件應當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
(2)條件應當是不確定的事實。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4)條件必須合法。
3.條件的分類
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消滅條件)
4.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當?shù)刈柚够蛘叽俪蓷l件成就,否則,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而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則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其效力產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延緩(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始期”
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所附期限到來時失去效力。——“終期”
文章來源:中華會計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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