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0年4月在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修正案>》。該法對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作出規(guī)定。在賠償范圍、賠償標準上取得重大進步,完善了賠償程序,并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作了明確規(guī)定。依據規(guī)定,該法將于2010年12月1日起實行。
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趙作海“殺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趙樓村村民趙振裳突然回家。此時,被判29年有期徒刑的趙作海已經服刑11年。經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對趙作海一案的再審調查,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為一起錯案,并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釋放,啟動賠償程序,賠償趙作海65萬元。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賠償是指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賠償由侵權的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的規(guī)定,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標準表述】
作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修正案>》的通過有著非比尋常的重大意義,該修正案的通過不僅使得我國賠償?shù)姆秶用鞔_,賠償?shù)某绦蚝唾r償?shù)臉藴矢涌茖W和完善,而且也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變得更強。而這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賠償?shù)臋嗬?,促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和諧社會顯然都能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在中國的特殊國情以及我國多年法治建設中所形成的“重立法而輕法律信用”的思維慣性面前,對這樣一部理論上有著重大意義之法案的通過,我們除了要抱以掌聲和期望之外,恐怕也需要保持相應的冷靜與理性,亦即我們必須要清醒地預見到該法案在我國法治實踐中所能夠發(fā)揮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它的期望之間可能會出現(xiàn)的巨大反差。
此次賠償法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動和完善: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一是對于確認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范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二是對賠償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進行了完善。
第二,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后難以認定。尤其是規(guī)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當舉證,規(guī)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
第三,賠償法的修改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在民事賠償中,我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不久前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賠償過程中,受害人也同樣受到這種精神損害。這次修改規(guī)定,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四,對于保障賠償費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進一步完善。這次修改規(guī)定了賠償?shù)馁M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于支付的環(huán)節(jié)也規(guī)定得比較明確。賠償請求人可以拿著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賠償決定書、調解書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一定要在七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的申請,財政部門要在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就使得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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