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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會計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jiān)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兩種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具體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等。
一、違反《會計法》有關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一)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會計法》的規(guī)定,違反《會計法》和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4.以未經(jīng)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guī)定的。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會計法》的規(guī)定,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會計法》的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賬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162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單位負責人等存在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會計法》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55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存在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二、違反《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yè)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1.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2.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jù)、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4.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guī)定全面清查資產(chǎn)、核實債務的;
5.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二)企業(yè)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yè)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例題·單選題】根據(jù)《會計法》的規(guī)定,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的罰款。
A.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B.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答案]C
三、違反《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1.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相關科目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全部考試科目的成績。
2.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獲得免試考試科目,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yè)資格證書。
3.持證人員未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參見會計法。
5.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發(fā)現(xiàn)單位任用未經(jīng)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四、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一)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3.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4.不依照規(guī)定的財政收入預算次級、預算科目入庫;
5.違反規(guī)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6.其他行為。
(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2.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3.滯留應當下?lián)艿呢斦Y金;
4.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5.其他行為。
(三)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四)屬于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按照會計法處理。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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